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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审批

发表于:[2018-03-15] 来源:web

  办事所需的基本材料、文件:

  1、企业关于双方合并的请示(原件);

  2、双方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企业合并协议(原件);

  4、原企业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和合并后的合同、章程(原件);

  5、双方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双方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8、双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9、新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0、3个月内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任选一种连续3次公告(公告复印件),交款凭证(复印件);

  11、其他相关证明。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四、办事程序:

  申办单位应先将材料交由工商受理大厅一口收文,审批机关受理,经审批机关初步同意后,在报纸上刊登合并公告,三个月后与材料、文件一起交工商受理大厅收文后由审批机关审核。

  五、办事时限:

  企业合并类,上报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3个工作日颁发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告知单

  一、申办企业的资格条件:

  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已全部缴清,并开始运行。

  二、办事所需的基本材料、文件:

  1、企业关于分立的请示(原件);

  2、原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企业分立协议(原件);

  4、原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及分立后拟存续、新设公司的合同、章程(原件);

  5、原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原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企业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

  9、新董事的委派书(由派出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原件);

  10、3个月内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任选一种连续3次公告(公告复印件),交款凭证(复印件);

  11、其他相关文件。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四、办事程序:

  申办单位应先将材料交由工商受理大厅一口收文,审批机关受理,经审批机关初步同意后,在报纸上刊登合并公告,三个月后与材料、文件一起交工商受理大厅收文后由审批机关审核.

  五、办事时限:

  企业分立类,上报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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