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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公司及外资公司进行工商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发表于:[2017-08-11] 来源:海外注册公司

  注册外资公司及外资公司进行工商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外资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一份);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桃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其他有关文件。

  设立非公司制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一份);

  (3)合同、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6)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0)其他有关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该证明文件是指: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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