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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种罚款、违约金及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列举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注册海外公司

  企业遇到罚金、违约金、罚款、滞纳金应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详细判断,不能一律对待。具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行政性罚款,不可税前扣除,其大多依据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如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对企业的罚款;

  第二类是经营性罚款,可税前扣除,主要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如违约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罚款性质不同,税前扣除规定也不同。

  第三类是滞纳金,税前扣除原则:仅规定“税收滞纳金”的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其他税收滞纳金按照以下原则:产生的滞纳金“费用”可税前扣除,则其滞纳金可税前扣除;产生的滞纳金“费用”不可税前扣除,则其滞纳金不可税前扣除。

  1.因以前月份少申报税款,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属于税收行政性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

  2.公司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3.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处罚款,属于税收行政性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

  4.向工商银行贷款,逾期归还款项,被银行加收罚息,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5.单位的司机因交通违章被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6.因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受到消防大队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7.因住房问题发生给酒店住宿客户赔款支出,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取得发票,其中以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赔款协议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与别的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因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进而给供应商支付“违约金”,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属于增值税性质的价外费用,应取得了相关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9.与别的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因在合同执行前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属于不属于增值税性质的价外费用,其中以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赔款协议、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10.办理丢失增值税发票挂失手续而产生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11.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支付给员工的解除经济赔偿,属于经营性罚款,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企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行政处罚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13.缴纳社保滞纳金,因仅规定“税收滞纳金”的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所以社保滞纳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

  14.发生工会经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保金、河道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滞纳金,因仅规定“税收滞纳金”的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所以上述滞纳金均可以税前扣除

  15.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合同违约产生的滞纳金均可以税前扣除,属于经营性罚款,例如,借款利息逾期偿还而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等可以扣除。

  16.商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发生的商业保险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则其产生的滞纳金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如发生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则其产生的滞纳金也不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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